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 [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 [2007]137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 [2007]13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含民办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均用来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发放,但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的指标相一致。国家助学金额度以当年实际下达的额度为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当学年获得“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性素质测评排名列年级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十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 4.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5.在上一学年所住宿舍被通报为校不文明宿舍者。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每年9月份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等下拨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本学院公布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名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在接受学生申请时,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和不低于10%的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各学院在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由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对年级(或班级)评议小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入围学生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应书面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各学院组织初审合格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正式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 学校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各学院审核推荐,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审核通过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终确定拟获奖助学金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和学校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九条 学校及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同学,在学期间不得违反校规校纪,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常年接受对本校、学院认定工作的投拆,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规定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